尾牙抽中鴻海股票10張!前協理隔月退休百萬飛了 敗訴關鍵曝光

▲鴻海,富士康,愛心嘉年華,劉揚偉,郭台銘。(圖/記者姚惠茹攝)

▲鴻海集團每年尾牙活動上獎金紅包都出手闊氣,員工都相當期待能抽到大獎。(ETtoday資料照/記者姚惠茹攝)

記者徐愷昕/新北報導

鴻海前人資及總務部歐姓協理,2013年2月初在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,包含現金股利、市價超過百萬元,不料他隔月11日剛好屆齡退休,雖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有請求公司履行給付,但總財務長最後卻仍以「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」為由,拒絕給付這10張股票,歐男為此怒告上法院。近日判決出爐,法官認為公司抽獎規則有明訂,員工必須在職才能領獎,故一審判鴻海勝訴。

歐男2005年7月開始在鴻海集團工作,一開始是擔任人資協理兼集團技委會總幹事,後來調任IDSBG事業群人資及總務部協理,至2013年3月屆齡退休。歐男提告主張,他2013年2月在公司尾牙活動中抽到公司股票10張,遂於申請退休文件上簽請求公司履行給付中獎的義務,並經總經理批准,但後來總財務長卻以他抽獎前已申請退休為由,拒絕支付這10張股票。

歐男指出,公司在尾牙舉辦優良幹部的公開抽獎活動時,有根據幹部級別、考績、年資等條件決定抽獎資格,並經總經理確認後由電腦系統抽出,整體來說,應屬具有對價性質的無名契約約定,故公司本應照規矩支付他10張股票,如不能交付,也應給付他83萬6183元(股票市值),以及現金股利、減資退還股款25萬8951元,總計109萬5134元。

新北地院審理時鴻海委任律師抗辯,尾牙當天會場投影片逐一列出的抽獎規則中有提到,「獎項發放時(員工)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」,就此認定歐男當時已清楚知道領取的條件,且依據鴻海歷年發放中獎股票的時程也可知,他們都是在當年度第四季發放(10、11月),但歐男3月就已退休不在職。

法官認為,從雙方當時的贈與契約來看,公司發放股票時歐男確實已不在職,故不具領獎資格,總務長最終核定不發放應屬合理,審結駁回歐男之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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