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景欽/【淫保全囚女】防止再犯只能靠羈押嗎?

● 吳景欽/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

高雄一名14歲少女在失蹤3日後,終在新竹找到,警方並因此逮捕嫌犯羅育祥。而令各界驚訝的是,此嫌去年已因性侵案被起訴,為何當時法院讓其交保?又在上訴期間的空窗期,為何又不羈押?凡此懷疑,實凸顯現行羈押與替代羈押手段的大問題。

基於無罪推定,羈押最主要目的就在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,而非預支刑罰,既然如此,羈押自然是最不得已的手段。只是面對某些再犯率極高的犯罪,如性侵害,如此的羈押目的顯然不足。故早在1997年《刑事訴訟法》修正時,就沿襲德國法制,增加第101條之1,即所謂「預防性羈押」;只是條文中的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」,不僅用語空泛,再加以反覆犯罪的風險,實在很難評估,致僅能取決於司法者的內在意志。

判決確定前出現空窗期

如以羅育祥所涉的前案,即下藥性侵2名少女的案件來說,雖於起訴時,士林地方法院以5萬元交保,但檢方於今年5月全案辯論終結前,以有再犯風險聲請羈押,但法院仍以其並無性侵前例,又按時報到,也與被害人和解,似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致不為羈押,或讓人感到質疑與扼腕,似也無法以之後再犯的結果,來指摘當初不裁定羈押的決定違法。

至於第一審判決有罪後,是否必然羈押,因涉及有罪推定,致一直未能在立法上有所突破。故於判決確定前的空窗期,反該思考現行替代羈押的手段,是否足以保證將來的刑罰執行與防止再犯。

由於每個人的財力與對金錢的感受性不同,故無論以多少錢保釋,都難防逃亡之心。至於限制住居,在不可能全天候監視,僅能要求被告按時向警察機關報到下,就必出現諸多逃亡的漏洞,更遑論可防止再犯。也因此,在去年修正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16條之2,即有關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時,就於第1項第4款明文,得對被告施以電子監控。

而拜科技進步之賜,藉由GPS定位系統,不僅可對被告進行全天候24小時的電子監控;甚至在美國,還發展出可黏貼於人身的電子晶片,以即時知曉被告是否酒精濃度過高或吸毒。

可施以全天候電子監控

施以全天候的電子監控,未必是阻絕逃亡或再犯的萬靈丹,卻成為替代羈押手段的最重要利器。惟此種監控,或有嚇阻犯罪之作用,卻也在被告內在築起一道圍牆,故法條僅列以得為「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」,實過於簡略,致必須有更詳細的規範為補充。

而於去年6月修法,立法者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具體的執行辦法,雖於今年8月公布,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,只是相關配套措施與設備是否已經完備、如何判斷施以電子監控的時機、如何的手段方符合比例原則,甚至如何避免使監控等同無形監獄等等,恐仍待時間的磨合。

熱門點閱》

►   略誘高雄少女犯什麼罪?律師提醒:父母求償時效「有2年」

► 【殺警案1】詐病能躲法律制裁?精神科醫師:有難度!

► 【殺警案2】監護上限五年 放出去比一般兇手更危險!

► 【思覺失調1】陳柏惟/不做前期預防「社會代價更大」

● 本文經作者授權,轉載自《蘋果日報》,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。歡迎投書《雲論》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,請寄editor88@ettoday.net或點此投稿,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。

分享給朋友:

讀者迴響

關注我們

回到最上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