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階警官包庇電玩業者收賄572萬 重判16年定讞

▲律師,貪汙,收賄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▲高雄市警局高階警官涉貪,判刑16年定讞。此為示意圖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記者吳銘峯/台北報導

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前局長李世昌,收受電玩業者賄賂1144萬元,遭判刑6年4月定讞,已入監執行。而他還咬出前部屬、2線3星的高階警官林振宏也共同收賄、均分賄賂,檢方對林男追加起訴。一二審均重判他有期徒刑16年、褫奪公權6年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審理後,駁回林振宏上訴定讞。

本案源於2015年10月間,高市警局爆發員警集體包庇賭博電玩業者弊案,檢調單位3年來執行多次搜索。其中涉案官階最高的三線一星、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長李世昌,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間擔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,透過白手套向業者收受賄賂,並在排班取締賭博電玩時,放水不排臨檢或洩漏臨檢時間。

檢調單位清查,李世昌按月收受30家賭博電玩業的賄賂,賄賂金額分別為40萬元至80餘萬元不等,前後共計21次,金額高達1144萬元。其中李世昌將半數的賄賂收為己用,其餘賄款分給時任專勤組副組長(警務正)林振宏,林振宏分得賄賂572萬元。

李世昌涉案部分,最高法院去年2月間認定他收賄21次,總計572萬元,最後自為判決,將他判刑6年4月、褫奪公權2年定讞。李世昌入監服刑。至於林振宏涉案部分,始終否認犯罪,還辯稱「李世昌自己收錢,怎會再給我?這些都有通聯記錄,但他為保護給小三的錢,才故意誣陷說是給我。」

一二審均不採信,根據扣案的相關證據以及證人的供詞,均認定林振宏收賄,一二審也都重判他有期徒刑16年、褫奪公權6年。全案再上訴第三審,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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