搶600還100當車資 「佛心匪人不壞求輕判」慘被打臉重刑8年

▲▼象山情侶搶案兇嫌王男。(圖/記者劉昌松攝)

▲象山搶匪王男,於法庭審理時以「留100車資」自認佛心請求輕判,仍遭法官判刑8年。(圖,資料照/記者劉昌松攝)

記者羅志華/台北報導

王姓男子2019年4月間在象山步道搶劫1對小情侶,當時他拿刀威嚇2人「把錢交出來,不然就砍你」;小情侶為保命雙雙上繳錢包讓王男搜刮,600元全被搶走。21歲華姓男大生被搶後,哀求王男「留100讓我們搭車」,王男竟也應允,還他們100後便讓2人離開,並警告「不准報警」。北院審理時,王男以「留100車資」自認佛心請求輕判,法官仍依加重強盜罪,判8年徒刑,可上訴。

華姓男大生與陳姓女友,於2019年4月7日晚間在象山約會,王男他們與其他旅客走散,竟上前抓住華男左手,並持水果刀威脅,「把錢交出來,不然就砍你」;一旁的陳女剛開始還搞不清楚狀況,直到見王男亮刀,才驚覺「這是搶劫」。

王男搜刮2人皮包後,將現金600元全數拿走,被搶的華男不知哪來的勇氣,竟向王男商量「留100給我們坐車」,王男不知是心虛還是良心發現,還真的還了100回去,令2人轉頭離開並警告,「不要回頭,也不要報警」。

法院審理時,遭羈押的王男大聲抱怨,「看守所7人擠一間很難待,真想去跳海」,又說,「我沒有殺人放火,這種事我做不來,我有把錢(1百)還給被害人,希望能輕判」。辯護人也主張,王男單純亮刀應僅構成「恐嚇取財」,而非強盜罪。

法官認為,「恐嚇」與「強盜」的差別,在於受害人有沒有意思自由,被恐嚇尚能不從,但王男當時拿水果刀抓著華男的手,還出言恐嚇「把錢交出來,不然就砍你」,讓華男害怕感到性命受威脅,已構成強盜犯罪,依加重強盜罪判王男8年徒刑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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