呂秋遠/豪宅誰能入住?法院判決前不是你說了就算

▲▼南港華固奧之松。(圖/翻攝自Google Map)

▲南港某豪宅開會決議,拒絕社區承租戶的8名電競選手入住,理由為「電競選手會吸毒、打架生事和令大廈治安轉壞」。(圖/翻攝自Google Map)

「電競選手是會吸毒、打架生事和令大廈治安轉壞的社會渣滓。」

據說這句話出自於TVBS採訪某社區管委會時,管委會對於「電競選手能不能住在社區裡」的答覆。管委會是否有這麼說,無從得知,但是倘若是真,在他們眼裡,大概只有住在帝寶的人夠資格當他們鄰居而已,其他貧民應該都會讓房價下跌,而且讓社區風氣敗壞、影響社會安定。

講這種話可以一笑置之,但如果根據這種話來限制有使用權的住戶居住,恐怕就已經違法。基本上,住在公寓大廈裡,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本來就可以自由使用,只有共有部分才可以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住戶大會)制訂約定使用。白話文來說,「林北買房子,愛怎麼用就怎麼用,關你們屁事?」但是現在這個社區的住戶大會,竟然對電競選手租房子,要求各種苛刻條件,包括「訪客不得留宿」、「不得多於3人同時使用健身房」,最後甚至要取消選手們入住大廈的權利。

基本上,只要符合使用執照與住戶規約的規定,專有部分本來就是想怎麼使用都可以。換句話說,我買了房子,只要依法律規定使用,所有權、使用權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。管委會現在不讓電競選手合法進駐,所使用的方法,就是透過住戶大會,不斷的以新規定的方式,刁難住戶,甚至表決不讓他們進門。他們認為,這就是所謂的住戶規約,住戶們應該共同遵守。

可是,高貴的住戶們,規約只能作為請求權的依據,不能直接自己開罰,只能要求主管機關或是法院處理,由法院來判斷誰對誰錯,如果自行處理,導致對方有生命、財產上的損失,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刑事責任。舉例來說,住戶大會可以在規約裡約定不能養貓狗(這是惡法,但確實有規定),如果養貓狗,要處罰三萬元,而有住戶真的養貓狗,也是要到法院提告,由法院認定規約是不是合法,又不是住戶大會想罰就可以罰。

不然住戶大會如果通過規約,有小孩不能入住,因為很吵;有老人不能入住,因為會死;有病人不能入住,因為危險;有孕婦不能入住,因為不方便,這些都會影響房價,難道這是合理的嗎?我們難道可以假設,有人入住以後「可能」很吵、「可能」出入複雜、「可能」製造噪音,所以我們不讓這些「有人」進入?當然不能。

那麼,到底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把住戶趕出去?

第一種情況,積欠管理費達到房價的百分之一;第二種情況,違反建物的正常使用,或其他住戶的重大權益;第三種情況,違反法令或規約,情節重大。在這三種情況出現後,要先促請改善,三個月都沒改善,就可以經由住戶大會表決,要求遷離,還要訴請法院判決,三審定讞以後才能依法執行。

請問現在想入住的電競選手,究竟違反哪一條?他們還沒入住,何來影響住戶的重大權益?何來積欠管理費?何來違反法令規約?還是這些高貴的住戶們,都有預知能力,已經知道他們未來「一定會」影響住戶?而且,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之前,怎麼可以禁止住戶合法入住?

不就是高貴住戶們的心態,認為電競選手就是「吸毒、打架生事和令大廈治安轉壞的社會渣滓」。如果是過去黑白種族隔離的時代,或許這種偏見還可以蒙混過關,可是瑞凡,我們回不去了。現在犯罪率最高的社區在哪裡,難道高貴住戶們不知道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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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作者呂秋遠,碩博士畢,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,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,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,來稿請寄:editor88@ettoday.ne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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